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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9条

2022-09-20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四)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的;(五)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的;(六)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或者沿途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七)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进行配载的;(八)包车客运经营者运营起讫地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九)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执行配件登记制度的;(十一)汽车租赁经营者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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