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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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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姓名权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依法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姓名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主体的姓名。 二、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在我国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 1、《》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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