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产假时间的保证。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对女性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待遇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产假时间的保证。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对流产者: ①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②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③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 ④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1、对于女职工四期的保护如下:(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法律依据:《劳动法》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对女性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待遇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3人已浏览
1,782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