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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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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许可证件的内容、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网站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在房屋预(销)售场所公示。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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