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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套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如何应对?

2024-12-06
有关只有一处房产的被执行人,其财产可能仍有可能遭受强制执行。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扶养家属提供适宜居住的房屋,那么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债务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依据明确了被执行人需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已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该房屋是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物品,并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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