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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新系统会务发票能报消吗

2022-11-01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类企业统一使用国税领取的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为了业务和手续衔接也出台了相应的一系列公告和文件,对于营改增后地税原发放的发票有一定的延迟时间可以使用。 1、对于原地税领取发票使用期限做如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款: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对于已交营业税未开具发票也在该条款做出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营改增的有关文件可见,企业在营改增前自地税领取的发票,最晚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016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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