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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不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只要不违反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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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比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10~14天左右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身份证在保释期间可以正常使用,只要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嫌疑人、被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市、县;(2)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更,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及时到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行供应。
最长12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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