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XX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三)设计方案;(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XX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XX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0人已浏览
2,221人已浏览
3,560人已浏览
3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