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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参加选举的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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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所有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选举。只有直接参加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选举中出现亲亲疏疏、团伙等异常现象。
党内的选举制度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党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中国共***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所以,是应当选举产生的,不是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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