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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的赔偿费用包括: 1、丧葬补助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3、一次...
家人可以领取他生前个人帐户缴纳的全部金额和利息,以及领取一性怃恤金、丧葬费补助。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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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工伤认定通知书(确认工伤),那么工伤死亡家属应该享有;(一)丧葬补助金:死亡时6个月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4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同时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工作人员死亡,由原单位发放遗属补助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布时间:2007-1-31 12:04:31--------------------------------------------------------------------------------近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鉴于近几年物价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从2005年1月1日起由每户人均月180元调整为200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的遗属补助标准随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而相应提高,执行时间与当地政府调整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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