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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的管理在社保局,只要上了社保就有工龄,缴纳15年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跳槽,缴纳的社金后可以连续计算。2、如果单位只签订劳动合同,...
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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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工龄以实际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即累计工作时间相加则为工龄,期间的间隔期不计入其中。这里分为档案工龄和工作工龄。1)档案工龄一般适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其以办理人事代理的时间开始计算,一直到退出代理或退休为止,可以累计。2)工作工龄一般适用于普通企业、私营单位,其以办理社保的时间进行计算,中途停止缴纳保险(停止工作)则会相应停止,待再次工作后工龄再继续累加。补充: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应届毕业生工龄以实际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即累计工作时间相加则为工龄,期间的间隔期不计入其中。这里分为档案工龄和工作工龄。 1)档案工龄一般适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其以办理人事代理的时间开始计算,一直到退出代理或退休为止,可以累计。 2)工作工龄一般适用于普通企业、私营单位,其以办理社保的时间进行计算,中途停止缴纳保险(停止工作)则会相应停止,待再次工作后工龄再继续累加。 补充: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工龄计算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作年数的计算是工作年数的长短,表示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反映了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度的高低。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现任者取得硕士生学习期间工作年数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日规定: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数。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取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在国内计算工作年数,工作年数的计算方法和派遣留学者一样。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自1990年1月起执行。过去与工作年数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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