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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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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二)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权属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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