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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没有约定的内容, 怎么办?

2021-11-20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综合审查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预约是合同磋商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因此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并以缔结本约为使命。这就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最终目标。本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如果本合同没有签订,但当事人已经按照预定条款履行了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本合同。但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如果预约合同没有约定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则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经成立本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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