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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有下列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在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2...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在复印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结构的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很容易被证实。复印表示完全复印,完全相同构成侵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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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此,软件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同时,软件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具体而言,不保护的方面有: 1、过于简单的程序。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但是版权中有一条“琐事原则”,即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 2、算法所谓算法,就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者说,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通常是用于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化过程。算法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不受版权保护。 3、计算机语言。因为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所以,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值得指出的是,明确规定计算机语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日本,其他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代表没有判决实例。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些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保护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作权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本数据和图表,如程序描述、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保护软件的权利,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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