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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为: 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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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物价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时间、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三、列支渠道和其它问题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一次性予以补发。
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其中,丧葬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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