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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理解是如何的?

2023-03-29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也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概念。一方面,作为过失犯中的故意行为和作为犯中的不作为,“逃逸”概念具有充分的理论魅力;另一方面,作为对交通肇事者加重处罚情节,探讨“逃逸”概念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学界有“逃避法律追究说”[1]、“逃避救助被害人说”[2]、“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被害人说”[3]、“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避救助被害人说”[4]四个主要的学说,其中司法解释所坚持的“逃避法律追究说”是通说。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周立杰交通肇事案”[5]、“钱竹平交通肇事案”[6]和“孙贤玉交通肇事案”、“邵勤志交通肇事案”[7]等案例的判决中都曾解释过“逃逸”的含义,其所采之“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救助义务说”同样很有说服力。可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概念的理解都不是铁板一块。本文的初衷在于,通过理论上的深入挖掘和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得以明确我国《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逃逸”概念的真实含义,最终服务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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