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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仍可作为离婚的依据。被告未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处理。根据相关证据规则,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如果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而判决不准离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有的法院可能会选择缺席判决准许离婚,但这也意味着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能够查实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分割后离婚双方仍然可以共同使用。若不予分割,则离婚后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共有,双方都有权使用,这极容易产生纠纷。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发生争议还需重新起诉,不仅使当事人劳神劳力,造成诉累,也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对于能够查实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应该合理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 3、申请离婚判决强制执行,需要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样才能保障申请能够被受理,最终让对方按照离婚判决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夫妻双方可以先离婚,然后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先不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可以在离婚后再出来;如果是诉讼离婚的,也不要求必须在离婚时就处理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
当事人能够一方面到法院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限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同时,当事人在诉讼的时候因该向法院说明,自己无携带结婚证的原由。并在诉讼书中写明两方的基本情况和诉求,以便法院进行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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