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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
可以向检察部门举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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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这个问题(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有编制的,受贿罪,无编制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为5年以上。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辩护,申请取保候审,争取减少刑罚或缓刑,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无罪辩护。一旦错过最佳时间,笔录证据固定、检察院逮捕,再想做罪轻辩护、申请取保候审就基本不可能了,这是非常严重的,切莫因小失大。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安侦查阶段,在本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公安了解情况,最主要就是申请检察院不逮捕当事人,案件存疑的,提出公安撤销案件。第二阶段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本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同时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疑的,可以提出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的建议。第三阶段为法院审判阶段,在本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开庭为当事人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提出当事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理由,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审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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