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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中,当一方当事人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或原因导致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该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随后,仲裁机构依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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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类案件转移至法院处理的过程中,原具有执行财产保全权力的法院需要及时解除相关措施。而当承接法院正式受理并处理该案件后,则需根据自身的职权,独立地对此案实施新的财产保全裁定。 在受承接法院正式受理并处理案件之后,该院应当依据移送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以及移送法院的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从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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