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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拆迁奖励政策的疑问

2024-11-25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当拆迁奖励的有效期限过后,如果被拆迁人与征收主体未能依据法定程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拆迁奖励将不予支付。 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存在合理的变通方式。例如,征收甲方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布相关公告和奖励措施,但由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达成所有房屋拆迁协议,作为被拆迁之人仍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采取其他协商方法争取应得的奖励款项。同样地,如果被拆迁之人拆迁奖励期满后主动联系征收甲方并愿意立即签订协议,那么征收甲方为了避免因此事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可能会重新考虑并决定是否批准这笔奖赏金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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