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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行政诉讼后是不能再进行复议的,不过你对诉讼的结果不满意或感觉有错误的话可以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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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而如果是先提出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者,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你上面提到的,30条第一款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一种,即是对3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要先复议,复议不服的方能上诉。 第二款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域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30条,体现的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关系。 如果还有不懂,具体可以详细咨询老师,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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