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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撰写建议

2024-12-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我代表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博览中心商业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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