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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2、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3、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4、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户的饮水质量; 5、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6、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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