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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生活能力鉴定怎么确认

2022-07-01
生活自理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后按照障碍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40%、50%按月支付护理费。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生活自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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