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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须知: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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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姓名的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变更姓名的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井提出意见,由主管 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 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具体需要什么材料,建议您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询问。
【法律意见】条件及提供材料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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