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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
行政通知书下达之后,一般应当立即执行,但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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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拘留立即执行怎么提暂缓执行这个问题有如下的解答:申请暂缓行政拘留,需要说出确切的理由,把实际需求理由,写清楚就好。如果是治安拘留,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暂缓行政拘留,每天交保证金200元,也可由保人担保,理由不充分不能暂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何执行拘留?依法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或盖章。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拘留后,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外,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妨碍调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听到消息后可能逃逸、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串通的;其他犯罪需要核实,尚未采取相应措施。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不能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说真实姓名和地址的;被拘留人没有家属或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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