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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项目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
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项目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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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项目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其他。
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项目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其他。
答: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另一种是第42条规定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针对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内容并不相同。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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