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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集体户口存储处拿出户口首页和本人那一页,那就是当户口本使用的。 2、再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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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办理程序: 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天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所需资料: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㈢《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㈣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办材料: 1、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原件; 4、夫妻二人与双方户籍地签署的《婚育状况承诺书》; 5、夫妻两人2寸合影一张(黑白、彩色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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