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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件,由国家立法确认,具有高度的法定权威性,能够有效地证明公民身份。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公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同时登载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内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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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这一规定有三个方面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是指的哪些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这里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主要是指公民未满十六周岁、没有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或者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公民。二是,需要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是指哪些活动。这里所说的“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主要是指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的,如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三是,什么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需要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活动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方式,这就给这些公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方便了公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强调了,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身份,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方式。至于哪些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需要看公民具体要办理的事项,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出生证、户口簿、护照、社会保障卡、医疗卡、机动车驾驶证等。
居民身份证制度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完善和完善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重要内容。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该条例的实施为我们的身份证管理积累了许多经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办理涉及经济、政治等相关权益事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基础上,于200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是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制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不断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更好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方便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中国公民。但是,在我国只有居民身份证,并没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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