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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定》第七十八条 累犯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
属于累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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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检察院一般不会批准累犯取保候审,累犯也不能判缓刑,并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累犯,一般不能取保候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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