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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取得股权; 二、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名称; 三、股东名册登记名称; 四、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名称; 五、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 六、股东...
一、合法取得股权; 二、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名称; 三、股东名册登记名称; 四、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名称; 五、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 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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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具有转让效力。3、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持有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暗中撤回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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