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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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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汽车发生连环追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高速路面上的连环追尾,一般情况下,五车以上连环追尾,第一辆车通常情况下没有责任,最后一辆车基本会被判定负主要责任。
连环撞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较复杂,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无统一性的判断结论。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受损害人可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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