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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逃税,请问下租赁阴阳合同逃税合法吗

2024-07-01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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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恶意串通行为所致行政罚款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邓瑀介绍,税务罚款系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对纳税义务人违法行为的强制性处罚,本质在于规制当事人税收行政管理方面的恶意或过错,属于公法范畴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下,对当事人因缔约或履约准备所致现实利益损害之救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经济交往中,当事人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时,其恶意行为本身往往因损害社会公益而触发行政或刑事方面的财产责任,相关处罚金额并不涉及当事人缔约及履约基础,不属于私法范畴的现实利益损害,无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法理予以救济。法官提醒,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相应责任形态,不宜将公法层面的过错与制裁纳入私法范畴的利益衡平。本案中,原告方出售门面搞阴阳合同虽系帮购买人逃税,但其作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该行为同时具有税收行政管理方面的过错,由此被税务机关处罚所缴纳的罚款诉请相对人承担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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