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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电话通知你的几种情况

2021-11-12 2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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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检察院电话通知当事人的几种情况如下: 1、检察院打电话是了解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把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如实地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清楚,便可以离开检察院;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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