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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有什么

2022-07-12 894人已浏览
  • 杨建莉律师

    杨建莉律师创始人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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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善意相对人在待定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催告权。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认可,对被代理人无效,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撤销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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