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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曾用名去掉的问题

2024-06-21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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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曾用名不可以去除的,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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