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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的归属,法律上怎么解决

2023-06-16 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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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孳息的归属自民法典颁布后,孳息有了较为明确的归属,《民法典》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但是,《民法典》第163条又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立法矛盾呢我认为不存在,因为《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由此可见,民法典和民法典关于孳息的归属是一致的。其他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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