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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写假释证明?

2024-06-05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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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释证明书范文:兹有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经__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_____附加________。现依据_____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特此证明。(公章)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意事项: 1.持证人必须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将本证明书副本送达_____县(市)_____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本证明书私自涂改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需要服刑人员自己申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2003年4月2日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罪犯假释的程序规定: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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