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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死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还贷合同范本

2024-06-14 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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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俗话说“人死债亡”。如果借款人意外事故死亡,欠银行的贷款怎么办按照法律:当然需要归还,即使借款人已死亡,但他还有遗产,还有经济担保人。然而在现实中,这样的债追索起来十分麻烦,尤其是当贷款人意外死亡时,其家属悲惨无比,是典型的弱者;其次是他们的家庭困难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以及经济担保人推卸责任等,往往需要诉诸法律,给信贷部门带来了很多的麻烦。日前,古田县一贷款人在贷款时因投了农民小额贷款保险,后贷款人发生了意外事故死亡,贷款人的债务成功地转移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还贷,没有给家人和经济担保人留下这笔债务,排解各方忧愁,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故事是这样的:2008年7月5日,古田县水口镇一村民,因发展网箱养鱼缺乏资金,向水口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贷款人除了由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外,又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了小额贷款担保保险,只交纳保险费57.6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3.6万元贷款人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2008年12月13日,这位贷款人驾乘摩托车在316国道行驶时,因避让横穿公路的儿童,摩托车撞到公路后沟的岩石,造成脑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仅抢救费就花了4万多元,但还是落得个人财两空境地。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其家属不仅失去了家庭顶梁柱,还要付抢救费用,而且还要去偿还信用社的贷款,真是雪上加霜。后来,古田县水口信用社以贷款人意外事故死亡而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中国人寿古田支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赔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贷款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决定向水口信用社赔付3.6万元的贷款保险金。水口农村信用社在收回贷款人本息32122元后,将剩余的3878元的保险金返还给贷款人家属。据了解,这是古田县首例因债务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案件。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这是一种名叫“农民小额贷款保险”的险种,按照该贷款保险责任,贷款人在借款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信贷机构支付贷款保险金,在扣除贷款人本息后,将余额返还给死者家属。这一款信贷保险自推广以来受到了信贷部门和贷款户的欢迎。在过去,信贷部门向贷款户发放贷款时,需要由贷款人提供若干名经济担保人。但一旦遇到贷款人意外事故死亡其家属又无力偿还债务和经济担保人推卸责任时,往往要诉诸法律,给信贷部门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发放贷款的水口信用社主任周寿松说:“农民小额贷款保险既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又可以免除贷款人亲属的还贷以及经济担保人的连带还款的责任。”ttttt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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