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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警察不处理怎么投诉

2020-04-24 1,09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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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另外,如果警察不立案,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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