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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两地分居费申请是怎么写的,规定是什么

2024-05-27 4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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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兹有我单位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与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确实两地分居。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一、办事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三、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盛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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