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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2-04-13 395人已浏览
  • 席旸律师

    席旸律师专职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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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1、侵犯的对象与犯罪对象不同,侵犯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以及公民和外国投资者所有的资金。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的使用权、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侵犯了财产,又严重失职;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体从事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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