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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何时消除?

2021-03-12 5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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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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