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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区别

2023-12-25 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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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而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仅有夫妻两人。 2、产生的基础不同: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是夫妻关系的存续,其存在与夫妻关系的建立有直接关系。 3、权利主体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包括夫妻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其既可以是某一家庭成员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可以是部分家庭成员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仅限于夫妻两人,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4、财产的分割不同:在家庭关系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而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1、实物分割法:双方各自取得应得的份额,但以不影响财产的功效、价值、用途为前提。 2、价金分割法: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此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物不能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价值与用途的情形。 3、价格补偿分割法:将共有物分割给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对方补偿其相当于应分得财物部分价值的价金。 综上所述,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范围、产生基础、权利主体和财产分割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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