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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申诉受理机构基本属于哪种类型

2022-09-09 287人已浏览
  • 洪荣强律师

    洪荣强律师律所主任

    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金融证券、保险理赔、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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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的申诉受理机构基本属于仲裁型。仲裁的特点如下: 1、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任仲裁员,选择审理的方式; 2、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3、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一旦作出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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