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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法律催收流程

2020-03-24 84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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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短信提醒:应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2、信函催收:是指银行每月定期通过每月寄发催收信件涵以提醒客户及时缴纳逾期欠款,对滞纳用户具有警示和提醒的作用。信函催收可以根据用户目前滞纳状况采用不同的催款方式,警示客户不及时还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信函内容:信用卡催收函应该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信息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状态、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银行的联系方式等。 (2)信函催收应采用挂号信方式寄出,寄送地址为信用卡账单地址。短信提醒与信函催收是信用卡欠款催收中最常用的催收方式,在低风险用户群体里的催收效果最好。 3、电话催收 (1)电话催收的联系电话适宜的选用顺序为:手机、单位电话、住宅电话、直系亲属电话、联系人电话。 (2)具体工作中,催收人员允许持卡人做出还款承诺的时间随催收次数的增加而递减。 (3)遇到电话接通但持卡人不在时,催收人员应留言通知持卡人及时与银行联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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