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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罚款有什么规定

2024-06-10 3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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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罚金的适用方式可以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以及复合式。其中,单科式罚金主要被刑法规范运用于针对单位的犯罪行为中。比方说,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受贿罪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贿罪,法院有权对单位施加罚金的惩罚。在此种情形之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无法与其他刑罚合并执行。 其次,选科式罚金则是在罚金独立适用的前提下,刑法将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允许法官在判决时进行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罪犯,法院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在这个例子中,罚金作为一种选择性法定刑,仅能独立适用,而不能与其他刑罚附加适用。 再者,并科式罚金则是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刑法明确规定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比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对于此类罪犯,法院应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应判处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作为附加刑适用,而不能独立适用。 最后,复合式罚金则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被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款之中,以便于法官在判决时进行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的罪犯,法院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作为附加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具体是并处还是单处,需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n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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