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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延迟履行申请流程是如何的?

2024-06-10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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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在诉讼理论中,将类似的时间期限称为诉讼期间,而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和时间称为期日。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很少出现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会合进行复议活动的情况,因此,在行政复议中,期日与期间的划分,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这里只明确一下期间的有关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合理的行政复议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复议主体及时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履行行政复议的义务,切实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二)期间的种类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例如,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期间,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的期间和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期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处理期间,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复议事项的期间。例如,原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限期予以补正,这个补正期限即为指定期间。现在的行政复议法已取消了这一对申请人的限制性规定。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行政复议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意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复议行为而没有进行的复议当事人,会失去应有的复议权利,或者承担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期间,如果申请人自接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诉权,并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复议行为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变更原定的期间。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延长期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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