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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社保基数问题

2020-05-10 16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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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需申报参保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具体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需申报在编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申报时,应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进行计算。 (三)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以同期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应按实际数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无需考虑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因素,参保单位申报工作完成后,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对个人缴费基数封顶保底并生成单位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参保单位及其参保职工2020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使用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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