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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与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2020-08-09 10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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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区别是: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融资融券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 三、担保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 六、产品属性不同。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七十三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一)质押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四)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五)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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